价格理论与实践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刊号:1003-3971
国内刊号:11-10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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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博弈论看中国移动和联通的价格竞争

  [提要] 本文利用博弈论有关知识,分析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价格竞争已经陷入了“囚徒困境”,最后指出二者的竞争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政府部门加强管制,只有政府管制的力度足够大,才能避免移动和联通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关键词:博弈;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囚徒困境


  中图分类号:F62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移动通讯市场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双寡头市场——主要被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企业占领。他们目前主要经营GSM移动电话网络,并且所提供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高度的替代性,所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很相似。
  一、博弈论相关知识
  博弈是指一些个人、团体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括:(1)博弈的参加者;(2)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3)进行博弈的次序;(4)博弈方的得益。
  二、移动和联通博弈的特点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作为博弈的参与者,其博弈过程表现出几个特点:(1)非合作博弈。虽然他们都认识到合作在竞争中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由于“个体行为理性”原则的存在,使得非合作竞争在一定范围内表现得较显著,而合作则表现得相对较弱;(2)先后次序的博弈。移动和联通的价格竞争表现在二者互相降价,但是降价的过程是有先后次序的;(3)具有完全信息的博弈。企业的价格行为是面向消费者的,竞争对手也是很容易获取价格信息,掌握此前博弈的全过程。
  三、“囚徒困境”与移动和联通的博弈
  “囚徒困境”是一个经典的、几乎每本博弈论著作都必定谈到的博弈模型。中国移动和联通之间的价格战与“囚徒困境”博弈具有相似性。我们假设市场的总收益为10个单位,如果移动和联通都不降价的话,二者的收益假设为(6,4),即移动为6个单位,联通为4个单位;但是如果联通降价,而移动不降价的话,联通的收益较移动来说会有所增加,收益假设为(3,5),即移动为3个单位,联通为5个单位,此时市场的总收益降为8;同样,如果移动降价而联通不降价的话,由于联通信号不好、网络覆盖面小等原因,将导致联通的收益大大的减少,我们假设为(7,1),即移动为7个单位,联通为1个单位,此时的市场总收益也是8个单位;如果二者都降价的话,但是由于联通存在着自身的缺点,所以尽管都降价,消费者还是会选择移动,我们假设为(4,2),即移动收益为4个单位,而联通则为一个单位,但在双方都降价时的总收益却是最小的,仅为6个单位。用博弈的收益矩阵表示就是: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分别有两种策略:降价和不降价。但是各方的收益不仅取决于博弈过程中自己所做的策略选择,还取决于竞争对手的策略选择。所以,竞争的任何一方在做决策时都会考虑对手的选择对自己的影响,然后再在对手选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就联通而言,当移动降价时,如果他也随之降价所获得的收益是2个单位,但如果他不降价,所获得的收益仅为1个单位,根据“个体行为理性化”的原则,他会选择降价;当移动不降价时,他降价的收益是5个单位,不降价的收益是4个单位,他还会选择降价;所以,无论移动降价还是不降价,联通的最优策略是降价。同样,对移动而言,当联通降价时,他降价获得收益是4个单位,不降价只有3个单位,所以他会选择降价;当联通不降价时,移动降价的收益是7个单位,不降价的收益是6个单位。所以,无论联通选择降价还是不降价,移动的最优策略都是降价。于是,无论对手的策略是什么,他们的最优策略都会是降价,也就是说,此博弈的纳什均衡是(降价,降价)。但此时的市场的总收益是6个单位,当都不降价的时候,总收益为10个单位,此时达到了帕累托最优,而且和其他的情况相比6个单位的总收益也是最低的,但由于“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最后他们的选择只能是(降价,降价),于是,移动和联通的博弈陷入了“囚徒困境”。
  四、政府管制可以使移动和联通的博弈走出“囚徒困境”
  随着中国移动和联通价格竞争的不断激烈,最后必然使得整个电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受损。此时,政府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市场的有序竞争,就会出面或制定行业法规或制定行业基本的资费标准来约束他们的降价行为。在政府的管制下,可能双方都会暂时有所收敛。但很快双方都会发现,如果对方服从管制,而自己降价,则自己将会获得更多的顾客,因此他们就会采用打折、优惠、套餐等变相的手段降价。这些手段为的是使他们的降价行为更加隐蔽。让竞争对手维持原价,而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由于双方都是理性的,因此都存在这种动机,于是为获取最大利益的降价竞争又开始了。
  下面我将政府作为管制机构纳入博弈,而趋于降价竞争的移动和联通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建立模型,构建了下图所示的双人博弈模型分析了管制机构对运营商降价竞争的影响。在此博弈中,移动和联通试图在管制机构规制下的市场中进行降价竞争。如果运营商降价竞争时,管制者不进行干预,运营商就能够获得数值为15单位的效益;则管制者会因未尽职而被指责,获得数值为1个单位的负效益。而如果管制者干预,运营商就要被处罚,但还会从降价中得到部分好处,我们假设得到9个单位的效益,但此时管制者也要付出管制成本,我们假设是6个单位;如果运营商没有降价竞争时,管制者不去规范市场,而则管制者省心省力可以获得2个单位的效益,如果运营商没有违规降价,则其既无得也无失。如果管制者尽心规范市场,则是在其位谋其职,也是无得无失。其支付矩阵可以用下图表示:
  从支付矩阵中很明显可以看出,该博弈纳什均衡为(降价,管制)。为此,只要管制者的得益没有改变,管制者增加对运营商的约束和处罚,在短期里能够抑制降价竞争的发生,但在长期里会使管制者松懈对降价竞争的规制,而运营商降价竞争的概率却并不会减少。
  五、启示
  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价格竞争,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价格战中陷入了“囚徒困境”,形成竞相降价的恶性竞争局面,最终将导致两败俱伤,但是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高举严厉的监管之剑,对降价的运营商给予足够大的惩罚,使得企业违规降价的成本足够高,相应的,企业降价的空间也就越小。为此,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进行恶性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避免无序的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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